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有效推进幼儿教育高质量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实行“以德立园,依法办园”的方针,保持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与地址】 本校全称为 上海市青浦红珊瑚幼儿园 ;英文表述为 Shanghai Hong Shanhu Kindergarten ;住所地址为 上海市青浦区万寿路87号 。
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园依法经上海市青浦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隶属于上海市青浦区教育局管理。
本园为全日制二级幼儿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招生对象与规模】本园面向青浦区教育局规定的教育服务区域内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的幼儿,招生人数及编班应当符合青浦区教育局规定。
第五条 【办园理念与办园目标】
办园理念:快乐生活,健康成长
办园目标:以“规范、温暖、进取”为行动指南,打造“学园、乐园、花园”。
“学园”——幼儿园要成为孩子、教师、家长共同学习的场所。
“乐园”——幼儿园要为孩子身心健康提供良好的条件,让孩子、教职工在幼儿园生活中愉快地成长。
“花园”——幼儿园不仅要打造优美的外部环境,更要在行为中落实语言美、心灵美、行为美。
第六条 【课程设置】
我园课程的设置以《上海市学前教育纲要》、《上海市学前教育课程指南》为基础和指导,主要参照二期课改“新教材”(即幼儿园教师参考用书),在全面实践研究《生活》、《游戏》、《运动》、《学习》四门课程的基础上,重点实证研究《运动》课程。
课程定位:快乐运动,自主游戏,轻松学习,美好生活,健康成长。
课程理念:确立以幼儿发展为本的理念,尽可能为每个孩子提供快乐、充分、健康、和谐发展的教育机会和条件。
第七条【学校标识】
本园园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八条 【校长负责制】本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
第九条 【园长职责】园长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重大事务决策:园长对幼儿园的重大行政事务作最后决定;
(二)人事任免决定:提议任免助理,按规定决定任免园中层干部,在考核后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辞退;
(三)财务审批:幼儿园财务经行政班子讨论决定后由园长负责审批,决定日常开支项目;
(四)招生收费:按教育局的有关招生规定招生,严格按区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园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本园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本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策在幼儿园贯彻执行,依靠员工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二)参与园内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基础建设、经费管理以及师训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和帮助园长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幼儿园行政全面完成教育、保育工作。
第十一条 【工会与教职工大会制度】本园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本园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幼儿园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内设管理机构】副园长协助园长做好管理工作。
本园设置教学、工会、总务、家教和人事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园务会议与园务委员会】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审议本园章程、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事项。
本园根据办园实际需要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保健、财会等人员的代表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参与审议上述决策事项。
第十四条 【园务公开】本园实行园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家长、社会公众对本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 【管理监督】本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本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六条 【教职工组成】本园教职工由教师、保育员、保健员、营养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 【人事制度】本园依法实行幼儿园用人制度,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均须具备相应任职条件。
本园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设置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本园根据实际岗位的需要,聘请“非编制人员”,同时,必须根据国家《劳动法》的规定,结合岗位特点,支付酬金。待遇不能低于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最低劳动工资。聘用和应聘双方必须签定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教职工考核】本园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科研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按幼儿园内部改革实施意见予以奖励。对于重大过失、渎职行为的老师行政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教职工权利】本园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试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幼儿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幼儿的发展水平,提出发展建议;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幼儿园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条 【教职工义务】本园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幼儿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主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它侵害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本园健全教职工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上级部门的人事管理制度,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工作人员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章 幼儿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幼儿权利】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园期间,幼儿有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教育权利;
(二) 在园期间,幼儿有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和侮辱等;
(三) 幼儿个人隐私权获得保护;
(四) 在园生活期间,可以享受幼儿园提供的、教师同意使用的玩具、图书以及其他安全性的资料;在教师视线内,可以运用幼儿园提供的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要求的生活设施设备;可以参加教师有计划组织的各类课程活动,在体验中获得经验的积累;
(五) 在幼儿园生活期间,符合国家资助条件的幼儿,可以获得“保教管理费或伙食费”的资助;
(六) 在幼儿园生活期间,可以获得来自于教师给予的表扬鼓励以及《幼儿成长情况记录》手册,对于自己的发展情况有知情权;
(七) 在幼儿园生活期间,如果遇到不公正的待遇,可以由家长(监护人)提出批评和建议权;
(八) 在幼儿园生活期间,享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幼儿义务】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幼儿在家长指导下,须尊重教职工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
(二) 幼儿在家长指导下,有爱护幼儿园公共财物的义务;
(三) 幼儿在家长指导下,有如实陈述自己情况、感受和愿望的义务;
(四) 幼儿在家长指导下,有配合幼儿园有序工作的义务;
(五) 幼儿在家长和老师指导下,有参加各类活动,在活动中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的义务;
(六) 幼儿在家长和老师的指导下,有遵守本园管理制度的义务;
(七) 幼儿在本园就读期间,其家长(监护人)有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的义务(具体见上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第五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
第二十四条 【育人体系】本园主动与社会、家庭保持联系,加强幼儿园、家庭、社会密切合作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二十五条【家长联系制度】本园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第二十六条 【家长委员会】本园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和膳食委员会。本园为两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两会履行参与幼儿园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幼儿园与家庭等职责。
第二十七条 【社区联系】本园加强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本园建设。
第六章 幼儿园资产与财务
第二十八条 【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本园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
本园为财政补助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全额拨款。
第二十九条 【财务管理制度】本园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园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收费制度】本园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物价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保护】本园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园对侵占园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幼儿园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对幼儿园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二条 【社会捐赠】本园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制度体系建设】本园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幼儿园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事宜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法制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矛盾,均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 【章程修订程序】本章程的修订由行政部门提出,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园务会议通过,报青浦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章程解释】本章程由本园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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